新《条例》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有哪些新的要求?

新《条例》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新《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要求增加了三项内容,
  一是要求“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岗位培训”,经营者接受业务培训有利于促进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行业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经营者不懂业务,行业的整体水平就上不去;
  二是要求“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采取这一措施,一旦车辆出现较大事故,保险公司将对事故进行赔付,可以减少驾驶员的损失,也可赔付乘客一定的保险金,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司乘双方的利益;
  三是“收取承包费、日收班费等费用执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利益,保持行业稳定。

  为此,行业主管部门已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承包费和日收班费标准的通知》,对出租汽车承包费和日收班费进行了调整。此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是为了确保费用标准调整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更好的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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