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赢小利,理在法不容
李某与田某夫妇二人,在我市一大学校园内经营一间书店。书店的顾客人群相对固定,几乎都是该大学的学生,平时相处得都不错,许多同学有些什么烦恼的事,也愿意和他们聊聊。
今年春节前,正值学校期末考试,一位大学生在书店里谈起购买回家车票比较困难,就顺口说了句“要是能有人帮着排队代买火车票,加点‘手续费’也行啊”。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李某想着自己除了定期上货,平时没什么事儿。除了卖书,如果再替这些忙于考试的学生们排队买票,还能赚点“辛苦费”,于是夫妻二人开始为学生购票分工忙活起来。
妻子田某在书店内,向订票的学生收取代购车票押金,每张车票收取押金50元,并出具押金收据。丈夫李某到沙河口火车站采取反复排队的方式,先后购买了2月1日至8日的大连开往北京、上海、汉口、牡丹江等地的车票,共计63张,票面数额总计8517元。拿到票后,按每张车票加价5元从中获利。
由于二人并没有得到代售授权,因此私自加价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1月31日,公安机关在二人经营的书店内将李某抓获,查获并收缴全部车票。2月3日,田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日前,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田某以营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已构成倒卖车票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人民币1.7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罚金人民币1.1万元。
——好心赢小利,理在法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