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条例,完善大连出租车运营市场
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7年公布施行,2004年修订。为了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再次修订条例,起草了《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即日起,在大连法制网( www.fzb.dl.gov.cn)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对此感兴趣的市民,可以登录大连法制网发表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
要求·驾驶员:《条例》要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本市长期居住;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要求·出租车:在《条例》的“营运服务”章节中,对营运车辆提出了严格要求:在车内规定位置设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服务卡;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出租汽车计价器;车内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按规定安装电子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 G P S终端等科技装置;在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车体广告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位置、色彩、面积应符合出租汽车行业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接受安全、综合性能及环保检测,建立单车技术档案等等。
处罚·拒载:针对目前日益严重的出租车拒载现象,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指出,拒绝载客是指客运出租汽车在营运中遇乘客招手示意乘车或停车待客,当乘客告知需要到达的目的地后,驾驶员拒绝服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而中断服务的。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一个月内出现超标准收费,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拒载、拒绝管理人员日常检查的违章台次达到车辆总数百分之二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3至7天,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单车超标准收费、拒载,年内累计受到三次处罚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内受到处罚累计达三次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维权·投诉: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乘客权利”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租乘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失灵或不按规定使用的;驾驶员不出具本次车费发票的;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打车过程中,如果乘客和驾驶员发生纠纷,投诉者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提供有关证据。对证据不足的,受理部门应告知其补齐证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3日内指派专人陪同被投诉人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答辩或接受调查。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其被投诉的从业人员有责令其答辩或接受调查的义务。逾期不答辩、不接受调查的,视为投诉属实,并按投诉内容追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投诉者的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规定》同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依法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对举报、投诉属实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修改条例,完善大连出租车运营市场